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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申报8项异常情况,如何处理?
金穗源商学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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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问: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进入就显示错误信息提示服务异常,请稍后再试,或联系运维人员?或者打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显示双倍数据?答:核查税费种认定信息是否重复(路径: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税费种认定信息),若重复,则需要联系主管税务局机关修改认定,若不重复初始化重新申报即可。
02
问:企业采集了重点群体,增值税扣除了650,为什么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中第2列有数据,还要缴纳?答: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因此第2列会带出金额。
政策依据:根据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第二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03
问:增值税及附加税法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中的上期结存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中的金额是从哪里来的,为什么会导致第4列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有金额?
答: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如果纳税人一直没有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过之前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上期结存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就会存在金额(就是之前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如果第1列是正数,则第1列和上期结存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相比较后,较小的金额会带入第4列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
建议:核实一下自2019年7月及之后是否申请过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04
问:生产企业,7月初办理了出口退税申报,而7月经税务局核准通过的免抵税额就已在7月征期内申报6月所属期附加税申报表时在计税依据中填写了,缴纳了附加税费,8月征期又在“附加税费免抵税额计税依据”栏次自动带出7月经税务局核准通过的免抵税额,形成应缴税款,导致重复缴税,怎么办?答:纳税人应在免抵税额核准通过的次月申报缴纳附加税。主附税整合申报系统配置规则也是在申报期内,自动调取上月核准通过的免抵税额,并自动计算应缴纳的附加税。
对于纳税人在7月核准通过的免抵税额在7月征期内已申报缴纳了附加税费,8月申报期又自动带出需缴纳附加税费的:
建议:解决方案一:可以更正7月申报的6月所属期的附加税费申报表,办理已缴纳的免抵税额附征附加税的退税,8月申报期,按规定正确申报缴纳7月所属期的附加税费。(以后应该不会出现这种情况了,首先是免抵税额在附加税费表中是自动带入,同时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时,系统会要求纳税人先完成增值税申报表的申报,然后才可以申报出口退税申报)。
解决方案二:8月申报7月所属期的增值税申报表时,在附加税费附表中手动修改免抵税额为0申报。因疫情原因,本月也可以通过修改本期附表五——附加税费免抵税额计税依据来避免重复申报,但需提醒纳税人以后月份应按照规定申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七、《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 税费情况表)填写说明11.第 2 列“增值税免抵税额”:填写上期经税务机关核准 的增值税免抵税额。
05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的附表五(附加税费情况表)的第3列,增值税免抵税额的数据是从哪里来的?答:增值税免抵税额是一般只有做出口退税申报的生产企业才会出现的(更准确的说法是出口退税方式选择的免抵退的才可能会出现免抵税额),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的附表五(附加税费情况表)的增值税免抵税额中的金额,是填写上期经税务机关核准 的增值税免抵税额(目前系统是会自动带出)。我们也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系统查询我们上期申报的出口退税汇总表,进而可以查询到之前申报的免抵税额。
提示:具体路径为:我要查询——出口退税信息查询——退税审核进度查询,比如我们现在是2021年8月,申报2021年7月所属期的增值税申报表,那么系统应该带入审核通过的出口退税申报的所属期2021年6月的免抵税额,所以我们选中202106这条记录,确认状态是最终状态是已发放的,我们可以查看里面的复审免抵税额(当然,看最开始的受理免抵税额应该也可以的,一般不会有改变)。
06
问:一般纳税人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的时候提示比对不通过,监控级别是强制,比对内容是异常凭证转出申报数据与实际不符?答:说明纳税人未正确填写附表2的第 23a 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此栏应填写本期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的进项税额。】
提示:我们可以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江苏)的抵扣勾选-异常凭证进项税额应申报转出查询
点击【统计查询】,即可查询到相应属期内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的进项税额合计税额。(页面下面的发票清单,也可以点击 查询,查到需要转出的异常值税扣税凭证的明细数据),然后把想要的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申报表的附表2的第23a栏中。
如纳税人是A级纳税人,可以10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实申请,这一期先不转出,但目前核实申请暂时无法在电子税务局中申请,需要到税务大厅申请核实。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
07
问:辅导期纳税人所属期7月勾选了2张进项发票,但准备区导入会带入附表二26栏次,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发票进行抵扣勾选后还是隔月才能抵扣吗?答:辅导期纳税人收到的专票或海关缴款书,可以勾选即可以申报抵扣,在勾选当期就可以申报抵扣(之前是需要当月勾选,进入待抵扣,次月抵扣的),原因是稽核比对目前已经实现实时比对,“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
建议:解决方案一:自动带入26栏次的数据删除,修改到35栏次,即当月抵扣,可申报成功,但下个月是否有问题无法确认,要看下个月是否正常;
解决方案二:按照系统自动带入26栏次,申报时会出现强制校验,强制申报,下个月再正常抵扣。申报当期增值税申报表出现申报比对结果不符,您可以通过【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处理】功能对比对异常的相关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线上提交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处理申请,无需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目前登录电子税务局会有文字提示纳税人此功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七条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08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已申报扣款了但附表五附加税费情况表的数据未正确带入,未正确申报附加税,现在怎么更正申报附加税?答:附加税已经合并到增值税申报表中了,所以附加税部分未正确申报的,现在只能对增值税申报表进行更正申报,但是目前电子税务局暂时未开通增值税表的更正申报功能,所以需带资料到税务大厅窗口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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